第六十一条

有效

本市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探索构建以“风险+信用”为基础、“分级分类+协同”为关键、“科技+共治”为驱动的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

市有关政府部门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减少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经营主体的检查。

本市推行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制度。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国家有关信用平台网站等网上或者现场渠道获取专用信用报告。专用信用报告可以替代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