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六十条有效有关政府部门编制的权力清单应当明确监管执法事项、依据、主体、权限、内容、方法、程序和处罚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