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完善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对本市营商环境开展数字化监测。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