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五十八条有效本市实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经营主体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对差评快速响应、及时反馈。具体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