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政务信息共享。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向大数据管理平台汇集政务信息。支持有条件的区域通过大数据管理平台共享和调用经营主体的电子证照。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中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电子材料。经营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块链技术应用中产生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和归档材料。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