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市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条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