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一)违法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二)违法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

(五)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