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培育国际化、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完善调解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