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发现地方性法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省相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与本市所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不协调的,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修改、暂停施行或者废止的意见,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总,报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