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