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六条有效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交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审议意见后,由主任会议决定再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搁置审议。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