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交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审议意见后,由主任会议决定再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搁置审议。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