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法规草案修改稿须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再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规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先行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主任会议根据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提请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