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控主管部门负责人畜共患传染病易感染人群的监测、防治、宣传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生动物的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海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