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完善动物防疫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动物防疫责任,组织做好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动物强制免疫、动物疫病控制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