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官方兽医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确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任命,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履行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职责;跨县域调动的,按照程序重新任命。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动物诊疗等活动。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在乡村独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按照执业兽医师执业活动进行管理。
乡村兽医应当在备案地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