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的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饲料、动物美容、动物寄养、免疫接种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