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饲料、动物美容、动物寄养、免疫接种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