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备案文件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公告或者政府令、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主要依据及其他参考资料等。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文件的发文目录报送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大常委会。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