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制定机关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清理工作机制,根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关文件制定机关提出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议,督促有关机关修改或者废止与中央精神和时代要求不相符、与法律法规规定明显不一致、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