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先行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海关等单位,建立先行区生物医学新技术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实行可追溯、全链条管理和服务。

在先行区内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相关活动的单位,应当将有关数据上传生物医学新技术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并保证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先行区生物医学新技术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与企业需要,提供相关审批服务、技术支持、交流合作、权益保护等公共服务保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