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获准生物医学新技术转化应用的医疗机构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应当依法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定期组织对本机构技术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评估。

先行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适应证,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范,合理、规范使用进入临床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

先行区实行生物医学新技术转化应用备查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存留制备、质检记录和应用记录等临床实施患者或者个体的全部记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