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擅自批准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

(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者不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批准土地使用;

(三)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

(四)违法减免耕地开垦费,以及侵占、挪用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五)未依法全面履行土地监督检查职责;

(六)拒绝、阻碍督查机构依法执行职务;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