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宅基地管理职责的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

(二)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

(三)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

(四)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