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实行土地储备,增强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合理安排拟收储的建设用地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并应当优先将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储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