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八条有效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搭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平台,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