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障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乡村产业发展、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支持依法合规利用农村集体闲置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等资源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