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在传统文化乡(镇)、村(社区)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取土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流水系、道路;
(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和仓库等;
(四)修建水库等易破坏、淹没、吞噬传统文化的项目;
(五)在建筑、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悬挂、张贴有损原有风貌的宣传品等;
(六)其他破坏传统文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