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托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投诉热线电话等,畅通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举报投诉渠道。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