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适时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应当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换届;
(三)物业服务人未依法退出和办理交接手续;
(四)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相关事项。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