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房屋交付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房屋交付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支付。物业服务人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物业服务人擅自增加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