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筹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易门县人民政府负责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将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