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易门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工业遗产标志和其他工业遗产保护设施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攀爬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工业遗产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