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计划、监督计划等应当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安排。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成立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举办备案审查工作培训、开展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案例交流等形式,定期研究和部署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工作联系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