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已废止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二)调解、处理本辖区内的物业日常纠纷与投诉;(三)征集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四)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