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召集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