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七条已废止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共用设施,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住宅区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公告,并做好安全防护和秩序维护。除紧急抢修外,应当提前三日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