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住宅区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一)发生火灾、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三)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住宅区内发生伤亡事件;

(五)其他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