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专家参加并出具评审意见。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