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