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