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