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对矿业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减少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科学设置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