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