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