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可以采取奖励回收、积分管理、实物兑换等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