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农作物秸秆、食用菌菌糠菌渣、食用菌菌包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处置工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