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黄河、澜沧江流域水源涵养区生态公益林、自然植被和湿地等的保护和水生态环境的系统治理,建立水生态修复维护长效机制,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水库库区应当实行封山育林育草,逐步减少居住人口。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