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