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取得相关证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经营性停车场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注销登记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