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停放设施与停放秩序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经营性停车设施收费,应当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经营者依照价格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