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