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拆毁旧堤、旧坝、老岸等工程。

禁止影响堤防安全的履带机动车在堤顶行驶。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